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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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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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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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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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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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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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理事、監事、候補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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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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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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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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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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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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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油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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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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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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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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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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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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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聯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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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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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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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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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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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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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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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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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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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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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通過會員大會,退會及註銷會員大代表、會員會籍。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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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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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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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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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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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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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年度工作計劃暨預、決算。 三、稽察理事會各種財務收支狀況。 四、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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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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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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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幣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次會者不願執行職務論,試同辭職…,另行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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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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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並視業務需要增減,其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應於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其辦事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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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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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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