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 本會章程
臺南市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 本會章程
       南市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登入

帳號: 
登入
密碼: 
加入會員  忘記密碼



 

本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電腦應用,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團結,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縣行政區為區域,會址設於台南縣境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有關電腦應用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之協助推廣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協助同業電腦業務講習及訓練之舉辦事項。
五、 關於會員產品展覽事項。
六、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七、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九、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之服務事項。
十、 關於社會活動之參加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TOP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電腦相關行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乙份,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各項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備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除前項會員外,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團體個人,得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不具備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與會員同。

第七條: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棄、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九條:

會員代表以會員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

本會會員公司、行號應派會員代表一人。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員代表之會員單位,應令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選派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字號等報本會,經理事會審合格後,始可享有代表權。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於二十日內聲明是否連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應為書面為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於當選理事或監事後,如因原公司改派他人為代表者,其理事或監事資格即喪失。

第十七條:

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校正,並造具會員名冊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條:

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其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廿二條: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入會,逾期在不入會,由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

第廿三條:

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通知: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而不履行者,則停權處分之提請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TOP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廿四條:

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廿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廿六條:

當選理事、監事、候補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廿七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廿八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油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三一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三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聯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三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三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通過會員大會,退會及註銷會員大代表、會員會籍。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畫。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七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三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年度工作計劃暨預、決算。
三、稽察理事會各種財務收支狀況。
四、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第三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幣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次會者不願執行職務論,試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四十條:

本會置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並視業務需要增減,其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應於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其辦事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四一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TOP


 

第四章 會議

第四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四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至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四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五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尚同意行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理事、監事之解職。
三、財產之處分。
四、清匴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四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後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凡參加上級公會代表,皆由理事會選派之。

第四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監事之辭職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四九條:

理事、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十條:

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指導。

 

TOP


 

第五章 經 費

第五二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 常年會費:每會員公司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一年為一期,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
三、 事業費: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籌募之。
四、 委託收益: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五、 基金利息:各種基金利息收入。
六、 基金收入:(1)會所基金(2)累積基金(3)職員退職預備金(4)會員捐助款。

第五三條:

會員退費時所繳會員,事業會概不退還。

第五四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具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劃提經會員打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者,得先經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者,得先經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五條:

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六條:

本會之定期存款,需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共同於有效文件上簽署蓋章後,始得異動。

第五七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八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單據送交監事會審查,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編製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原同決算書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九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停止後,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TOP


 

第六章     

第六一條:

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應予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重整之組織或當地管轄政府。

第六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財務處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六三條:

本章程如以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台南縣政府核准修改之。

第六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台南縣政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TOP

   


臺南市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TNCA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730 台南市新營區開元路59巷1號4樓  電話:(06) 6370707 傳真:(06) 6370101 Email: tnca0218@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