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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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會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訂定:「台南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子女教育獎學金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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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目的:為培植國家社會人才,鼓勵本會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爭取優秀成績,提昇會員向心力,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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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次數:本辦法所列各級學校每學年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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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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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種類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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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專組:每學年公私立學校合計三名。
2. 高中組:每學年公私立學校合計三名。
3. 高職組:每學年公私立學校合計三名。
4. 國中組:每學年公私立學校合計十名。
5. 國小組:每學年公私立學校合計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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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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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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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專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正、獎狀乙紙。
2. 高中(職)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貳仟元正、獎狀乙紙。
3. 國中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正、獎狀乙紙。
4. 國小組:每名每學年新台幣壹仟元正、獎狀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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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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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凡在台南市、高雄市本會會員(代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各級學校之學生前學年平均成績符合左列條件者,均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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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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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組:學年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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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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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組學年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操行八十分以上者(高中職)一年級者請申請國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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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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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組:學年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國中一年級者請申請國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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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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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組:學年總平均分數甲等以上,操行甲等以上,並不得有任何學科低於乙等(國小一年級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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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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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比照高中(職)組條件辦理,四、五年級比照大專組條件辦理發給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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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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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讀公費學校、補習學校(高中夜間部)、空中學校、研究所、進修部、社區大學之學生均不發給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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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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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合乎申請條件超過限額時其優先順序以總平均較高者優先,如總平均較高者優先,如總平均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高者優先,如二者均相同者以單科成積低八十分較少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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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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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各項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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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所屬各公司行號會員欠繳本會會費達六個月以上者。
2. 本會所屬會員經停權處份者。
3. 本會所屬會員在申請獎學金之本學年內業經轉業或停業者。
4. 學生在申請獎學金之本學年曾受學校記過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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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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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每年之大會前20天申請(通訊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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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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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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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具本會印製之申請書一份。
2. 檢送前學年學校正式成績單或影印後在經學校蓋章之成績單一份。
3. 公、私立大學(學院)學生請附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乙份以資證明是否享有公費。
4. 檢送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5. 若夫婦同為公會會員代表應選定一人申請,不得兼領或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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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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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例所列申請文件,缺蓋有關印信或印信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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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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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生所檢送之各項文件本會保留存底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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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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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獎學金學生誠績,經審查委員會審查評定後,將評定結果分別通知申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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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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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時間:每年本會大會中當日於會場頒發獎學金級獎狀,由學生本人或家長到會領獎,當日本人或家長未有人到場領獎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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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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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提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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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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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提經本會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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