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
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須有原住民身分之記載資料)。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大陸、外藉配偶居留證影本一份。
五、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戶籍謄本) 。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在學證明: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 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 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六、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証明文件。
(一)更生受保護者:
檢附受保護人(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明書。
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行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二)其他。
七、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
、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
八、中低收入戶:
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
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九、六十五歲以上者:足茲證明已逾六十五歲以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大陸、外藉配偶居留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