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5月1日勞動節」休假規定
http://tnca.wunme.com/s_newsread.aspx?u=tnca&item=2968&rnd=1282
臺南市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2012/04/30 關於「5月1日勞動節」休假規定
勞委會表示,「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雇雙方如曾以勞動基準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經協商將包括「5月1日勞動節」在內之部分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俾以達到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被調移之休假日當日毋需再休假。惟若未經勞資協商「調移」者,本應於國定假日當日放假,其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仍應依規定加給工資。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分享